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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用合同书范本

    发表时间:2022-06-22  热度:
    聘用合同书范本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

      (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纪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聘方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受聘人的能力,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以达到人和岗位合理配置与利用。调整后双方应就岗位调动事宜变更劳动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聘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受聘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聘方规章制度的;

      3、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人未经聘方许可,违反第七条第二、三款工作纪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聘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正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受聘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产;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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