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正司法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观后感
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
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四、五集《公正司法》以全面依法治国为背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内涵,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案例,展现司法改革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以司法责任制、便民、利民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获得实惠。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形象说明了司法不公对法治“水源”的危害。司法不公的深层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要消除这些导致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就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推动器”。
构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本质要求。很难想象处处受到干扰的司法权会带来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会带来令人信服的公正结果。司法的实践也一再证明,一些冤假错案就是司法机关受到外界干扰而酿造的苦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规定,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筑起了一道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设立巡回法庭,成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这是用制度克服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通过改革确立新的体制机制,为司法者构建具有组织、职业和物质保障的安全体系,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让司法者的法治信仰得到守护,让守护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增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是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环节。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办案人员对庭审重视不够的现象,有的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有的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庭审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能,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排除非法证据、确立审判的高标准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力加强人权司法的保障水平。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是法治状况的重要标志,是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尺。法治的本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司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全力加强人权司法的保障水平,让司法充分发挥人权保障作用,需要构建平等公正的保护程序,规范司法者的司法行为,完善当事人充分参与司法过程和充分行使权利的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各项权利,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建立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为民理念贯穿于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司法机关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公平正义渗透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让每个公民都能感受到公平的护佑、正义的阳光。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使“不得拒绝裁判”成为司法的基本义务;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从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和公正;通过执行联动、健全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出台网络司法拍卖等涉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让“执行难”这一制约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有效破解;让每一位公民都享受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公正的司法判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正在提速;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让公共利益无人管的“公地悲剧”现象及时避免;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正在推进;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全面促进了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认同司法。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应用双轮驱动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正在创造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中国经验”。
司法是法治的缩影。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正朝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扎实迈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创造法治中国建设新的辉煌。
作者: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委组织部李文钊
“防火墙”让司法者不再为难
权力干预司法,是长期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在《公正司法》上集中,讲述到为拉起一道权与法间的“高压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不禁使人想起《西游记》中那个在取经路上手挥“金箍棒”、一路降魔捉妖的孙悟空,每当悟空欲将妖魔斩尽杀绝之时,九霄云外定会冒出一位神佛大呼:“大圣,棒下留情!”原来这些被降的妖魔不是神佛的童子,就是他们坐骑之类的宠物。这使得“大圣”一手拿着“金箍棒”,一手抓头挠耳,欲打不能,欲罢不愿,左右为难,悻悻然不知所为。
现实生活中,这种使司法者为难之事时有发生。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这使司法的“大圣”们颇感为难,导致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时有发生。
要不使司法者为难,既要靠德治又要靠法治。德治即要求各路“神佛”善于明辨是非,不以感情用事,自觉按党纪、法规办事,坚守公道底线。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离不开人情关。但共产党人有其独特的“人情观”,就是毛主席提出的:“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因而,当“原则”碰到“亲情”的时候,关系要为党性让路,亲情要为原则牺牲。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树立起这样正确的“人情观”,筑起一道权与法之间的道德防线。这就是“德治”的力量。
要不使司法者为难,除了道德、党性的约束外,同时还必须强化“法治”――完善相应的刚性制度,拉起一道权与法之间的“高压线”。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办、国办正式下发这一《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一刚性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了政策“红线”,明确了责任追究。面对“红线”,谁都不敢也不会拿自己的政治生命为他人说情打招呼,从而有效地推进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拉起一道权与法间的“高压线”,它不仅为领导干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如今,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并严格管好家人、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负责司法的“大圣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经手的案子终身负责,使公正司法成为一种常态,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作者:浙江台州技师学院 周碧玮
保证公正司法的“水源”永远洁净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中国》第四集:《公正司法》用典型的案例告诉我们,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才能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检察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说到底是司法人员的公正。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这块“水源地”的洁净,司法机关内部要完善运行机制,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队伍、管住案子,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案件不出偏差。
如果说司法部门内部监督是自律,那么人民的监督则是起到外在的督促作用。而司法人员无论是法院的“法官”还是检察院的“检察官”都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对其进行履职评议,是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应有之义。自2010年起,浙江台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任命的部分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工作,切实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履职监督。其做法具体围绕绩效来展开,“绩”为工作业绩,“效”就是办案的效率和社会的效果。不仅评议其政治业务学习、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及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而且还组织人员随机旁听,评议庭审活动,对“两官”的仪态形象、表达能力、驾驭能力、公正程度、办案效率等方面进行测评量化。最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每个评议对象的履职评议意见,其中包括总体评价、履职评议等次和意见建议,并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于规定期限内上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这一司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实践,既是对评议对象是否公正司法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没有轮到评议的司法干部的一场生动教育,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8年来,台州市“两院”受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两院”集体分别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几年来,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9.21%。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其公正司法不仅关乎个人形象,更是关涉社会的法治信仰。实践表明,只有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水源”永远洁净,而“水源”的洁净,“水流”的清澈也就有了保障。
作者:浙江台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周凌华
深化司改的三个维度
近日,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该片不仅全面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改革成果,也宣示了党中央进一步深化法治改革的坚定决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每一方面,司法改革的成效也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所以,我们务必要有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的信心和决心,要与党中央的改革路线同频共振,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一致。笔者认为,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维度。
一是全局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司法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相辅相依。司法体制改革务必牢牢把住中央依法治国的宗旨和方针,始终把贯彻落实各项司改措施与中央全局性改革举措紧密结合,与国家“四梁八柱”改革框架无缝融合。要把司法改革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之中,融入到法治国家建设的系统之中。
二是守恒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需要一个精神内核贯彻其中才能保证改革乘风破浪、势如破竹,并永远行走在正确的轨迹上。哪些是我们必须恒久坚守的准则?首先,为民司法的宗旨不能变。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党,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司法改革必须要始终秉持党的宗旨,这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改革成功的政治保障。其次,公平正义的原则不能丢。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守该防线就是坚守司法的生命线,保证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是司法改革的源动力和终极目标。再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能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中央的要求就是我们行动的指挥棒,只有保证了每个案件的质量,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都取得现实的获得感,司法公信力才能稳步提升,司法改革才算改出了实效。
三是连贯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还要敢于啃硬骨、涉险滩、闯难关,要有一以贯之的制度机制支撑,越是在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越能显出改革连贯性的重要性,也越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这里的连贯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改革的政策要保持延续性,不能出现前后矛盾,或是循环往复的现象,要力保改革持续向好;另一方面是顶层设计的思路要始终如一,方向一旦确立就要不断推进、连续落实,不可中断,以保证改革能渐出成效。
司法改革既然已经在路上,并走在正确的道路上,我们只需风雨兼程,努力让司法改革的成功加速到来,让司法改革的成果尽快普惠,让公平正义之光尽情闪亮。
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王俊
从出庭应诉到依法行政
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三集《依法行政》,重点讲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的各种依法行政的改革实践,以及取得的显著成效。
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责任主体。研究表明,多达80%以上的法律法规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难免有群众不满现象,行政诉讼在所难免。但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行政首长从容出庭应诉的身影,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不仅彰显司法进步、树立法律权威,更推进了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
在行政应诉中,行政机关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情况看,已由委托代理应诉、低级别官员应诉向高级别官员出庭应诉转变。如果说出不出庭是态度问题,那么出不出声则是水平问题。如何“出声”,一是要熟悉案由,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群众诉讼的关节点在哪里,自己解决问题的要点又在何处。二是要了解本单位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如实体违法,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还是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等问题。这种倒逼机制,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改变作风,提前做好研究准备,学好相关法律,从容参与庭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的“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亲自出庭将自己置身于与群众平等的地位,可以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对有些事情还可以当场定夺,由此拉近行政官员与群众、基层的距离,回归公仆本位。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过程,也是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使其准确了解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行为哪些是程序违法,哪些是实体违法,这些都只有在亲自出庭应诉的过程中才能了解到。因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一个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又是一个熟悉法律的过程,是对法律和群众尊重的表现,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密切了干群的关系。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法治政府的形象是由政府所属的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而树立起来的。对行政应诉,行政负责人要从“被动出庭”向“主动出庭”转变,诉讼中要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发声”转变。总之,要积极应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胜诉中坚守法律,从败诉中敬畏法律,从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表率,发挥厉行法治的示范作用。
作者:浙江省台州市委宣传部 周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