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青岛微美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
供货产品:
协议期限: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采购协议
本《采购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在:(以下称“需方”)与(以下称“供方”),其法定地址在:于2014年月日在订立生效。
鉴于需方有意向供方采购,且供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向需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产品,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昭信守:
1、定义
1.1采购协议:是指包括本协议以及依据本协议所签订生效的相关订单、协议附件和补充,以及双方不时签署或确认的工程、计划、规格变更通知等在内的全部书面文件。
1.2价格:指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产品价格。
1.3产品:指在生效采购协议、订单、报价单或双方签署的规格、质量、维修条款/协议中所列的由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和/或服务,在本协议中,产品与服务统称为产品。
1.4服务:指生效采购协议、及订单、报价单等相关协议中所列的服务。
1.5订单:指需方发给供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条款、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授权供方按照本协议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1.6生效订单:指经供方依照双方约定或需方要求的方式在相应时间内进行确认后的订单。
1.7需方商标:指需方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的或合法使用的“微美车HAIER”或以上文字或图形的任意组合以及需方目前拥有的或现在正在申请的或将来所有的其它商标,上述商标只能用在需方给苏州微美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的产品中。
1.8关联公司:一方的关联公司是指由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与一方共同控制同一家公司或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与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与一方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一方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
1.9产品支持文件:是指任何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产品说明书、图纸、电路图、用户手册、市场推广材料、合格证、保修承诺和证书及其他类似的文件资料。
2、采购协议效力
2.1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均适用于依据本协议所制定生效的附则、订单、报价单及补充协议、相关修订书。供方和需方将就需方依据本协议采购的不同产品的价格、技术规格、品质标准及维修服务另行签订附则,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3、价格及付款
3.1需方将向供方提供产品报价单。供方在双方约定或需方要求的期限内,根据需方所提供之报价单填写相应内容并交需方确认(如无另行约定,供方应自收到需方报价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内容交需方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不成立)。经需方书面接受的报价单上之价格为正式生效的产品价格,双方应全面履行。经双方确认并生效的几份或数份报价单之间,以最后生效的报价单所载之内容为当前阶段生效执行的产品价格。对于需方要求的提供成本结构清单(Open BOM),供方需要在报价的同时按照需方要求格式附带提供相应的文档。价格应以最终双方确认的订单上的价格为准。
3.2供方对需方的报价必须遵循诚信的原则,供方不得采取向研发部门报以低价,而向采购部门报以高价等不诚信行为;一旦发生类似的情况,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3.3供方对于协议同类产品在零售渠道举行促销或相关降价活动时,供方需要提前通知需方,双方协商相应的处理措施。
3.4最优惠报价:对同类产品,在数量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如供方的价格、服务及/或销售条款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向需方提供的价格、服务/或销售条款不具有竞争力,需方可终止全部或部分本协议(已生效订单除外)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除非,供方同意给予需方符合该等价格、服务及/或销售条款。
3.5需方将在下达采购订单之3日预付30%订金,出货前七个工作日,结清尾款后发货。需方将在供方产品经入厂检验合格且收到供方提供的全额发票后,以******方式支付相应订单全额货款;如果需方无故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付款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延期付款金额2%。
3.6供方必须在付货款前,将正本全额发票提供给需方供方必须在货物送达需方并入厂检验合格后,于15天内将正本全额发票提供给需方,如供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发票内容有误造成需方延迟付款,需方不承担责任。因供方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供发票且时间未超过原定付款期的,需方有权将相应的货款在原定的付款期之外延期15-30天支付;因供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提供发票且时间超过原定付款期的,需方有权从收到发票之日起按原定付款期的天数重新计算付款日。
3.7供方发票上的户名、开户行、账号等银行信息须与供方提供的银行信息相一致,若要修改须事先给出书面通知并经需方同意。需方付款应付至供方发票上指定的账户。
4、订单
4.1订单确认
4.1.1供方应自收到需方订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传真件有效,且如无其它约定,供方的确认应由供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方印章),逾期视为接受,供方应按订单内容完成交货。经供方正式确认生效的订单的各项内容如:价格、交货时间、数量、交货地点等,供方须全面履行。
4.1.2如供方不能接受需方订单或对需方订单有异议,则应自收到需方订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需方该不接受情况或异议;逾期不通知的,视为供方接受需方订单所有内容,订单生效。
4.1.3如供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对需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或通知而直接交货的,需方有权选择拒收或按需方订单条件接收货物。
4.2订单的变更及终止:由于市场变化或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导致需方对产品需求发生变化并需变更或终止相关生效订单,需方应尽快通知供方,并取得供方的书面同意后,才可变更或终止订单。变更与终止订单的后续具体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交货
5.1按正常采购订单中的具体约定交货
5.1.1有采购预测的情形:如需方在与供方协商后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预测,供方应保证从接到订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货至需方指定的地点,逾期应承担本协议第5.5和、5.6和5.7项项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5.1.2无采购预测的情形:供应方应保证从接到订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货至需方指定的地点,逾期应承担本协议第5.5和、5.6和5.7项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5.1.3双方有生效订单的,以生效订单中约定的交货期为准。
5.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交货是指由供方或供方委托的人员或机构将产品交到相关生效协议/订单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与需方或需方书面指定的收货人办理交货手续、并同时提供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及卸货等费用)。需方可以更改生效订单中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和收货人,但应当事先于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供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订单进行相应修改。如交货后经需方检验不合格要求供方退换货或补交货的,视为未交货,供方应承担本协议第5.5、5.6和5.7项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5.3供方应于交货前1天以书面形式(出货通知书)通知需方相关交货信息,该书面通知应包括供方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采购订单号、行项目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交货数量、指定接收人、交货日期等内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有关交货的详细信息。
5.4供方必满足经供方确认的生效订单中交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当需方要求提前交货时,应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努力满足交货要求,若确实无法满足,应于收到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告知最早的交货时间和数量。
5.5除非需方书面要求或同意,供方的交货时间不得提前,否则视为不按时交货,需方有权拒收。如需方提前收货,则由供方支付收货后至本协议或生效订单规定的交货时间期间的仓储费及需方为此而支出的其它费用。
5.6供方不能按双方已经确认的订单交货或不能按期交货,供方应将不能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在接到订单2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需方,经双方协商确认最终交期后,如果供方还不能执行的,需方有权:
(1)要求供方采用快递或空运方式交付产品,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产品延期交付部分价值3‰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延期交付部分价值25%的违约金;
(3)延迟交货超过7天,需方有权解除该延迟货物的订单,供方除仍需支付前述第(2)项的违约金外,同时供方还应向需方额外支付该批货物总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甲方需方造成的损失。
(4)供方确认不能交货的,供方除仍需支付前述第(2)项的违约金外,同时供方还应承担该批货物总值35%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并需方有权解除协议及/(或)生效订单,且需方没有义务再采购为该订单而准备的产品,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
(5)前述供方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另行采购订单产品的总货款与供方订单总货款的差值,以及包括微美车在内的需方客户要求需方承担的额外运费、违约金或赔偿等。
5.7供方不能按双方已经确认的订单交货或不能按期交货,且供方未能将不能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在接到订单2个工作日内通知需方的,需方有权按第5.6条直接要求供方承担责任。
5.8备货:供方为保证满足需方需求,应保持适量的安全库存,如库存数量发生变化时,依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为准。
6、收货及检验
6.1供需双方应按本协议或生效订单约定的交货方式进行交货;交货方式发生变化时按照双方不时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或经双方确认生效的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方式执行。
6.2需方应于供方产品送达约定地点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清点本协议或生效订单约定的产品,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等,办理收货确认手续,收货不表示货物验收合格。
6.3收货确认前产品所有权由供方保留,产品灭失与损坏风险由供方承担。收货确认后产品所有权由需方享有,产品发生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由需方承担,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转移并不免除供方对由于其自身原因(包括运输和包装)或产品固有缺陷导致的产品故障、损坏或灭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6.4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产品在需方指定的检验地(东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经双方确认的其它标准进行逐批计数或计量抽样检验,检验标准详见本协议附则之品质标准及相关补充文件,协议产品如存在中国国家强制标准包括(认证证书、包装标识、电性能等各方面),则供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符合该标准要求。
6.5为本协议的目的,下列产品为缺陷产品:
①不符合本协议或生效订单约定的收货及检验条款、品质标准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包括由需方责任导致的不合格产品);
②存在因供方设计、制造、保管、运输等原因导致的缺陷的产品;
③存在因其它隐蔽的或固有的瑕疵导致缺陷的产品。
6.6按发票付款和开出入库单并不意味着对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而是表明产品或服务进入了用户对其进行检验、测试或组装入需方产品的阶段,如果不符合本协议及其附件关于品质在约定期限的规定,需方有权:退回不满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并有权要求退款和赔偿需方支付的检验、测试、运输等费用,或者要求供方根据需方的书面要求立即对这些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但该等检测、退货要求须在交货后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7、包装
7.1除非另有约定,包装物应由供方提供并自负费用,包装物上的装运标志必须符合需方要求。
7.2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包装物符合运输、产品安全的要求。供方应采用合适的安全措施,妥善包装货物,达到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等要求:双方对包装方式另有约定的,应遵守双方约定。因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协议或生效订单约定的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将该不合格包装低于本协议或生效订单约定的标准包装价值部分的差价支付给需方。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产品损坏、灭失或其他损失的责任由供方承担,且需方可拒绝收货。
8、品质保障
8.1除非另有约定,供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①本协议“陈述和保证”及本条款等规定的内容;②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技术规格,检验标准以及双方不时签发和确认生效的相关修订书、工程、计划、规格变更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③生效订单中规定的标准,以及④封样样品表示的标准。上述标准之间如有冲突,则按最新确认的标准执行,无法确定标准确认时间的,按较最高标准执行。除非双方在后续协议附件或补充件中明确排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品质保证、否则本协议项下的品质保证并不因上述标准的制定、修改或废除而被默示地全部或部分排除。
8.2供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外观、颜色、尺寸、配置等出现的任何变更必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关变更验证资料以征求需方意见,需方书面同意后方为有效,方可切入到产品的设计、生产中去。
8.3对于需方要求变更的部份,供方有义务按照供需双方确定的要求完成相关的产品化工作。如供方在产品变更时未取得需方同意,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按供方在变更前出货金额10%对需方进行赔偿,供方同意需方在通知供方后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9、陈述和保证
9.1供方做出下列陈述和担保:
9.1.1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同时没有索赔、扣押、抵押或其它行为存在或威胁到供方,以致妨碍到需方对产品使用和销售。
9.1.2对本协议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协议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产品符合产品生产、储存、销售地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9.1.3产品能正确地处理、提供、接收和显示日期资料;
9.1.4产品是原厂新的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并正常进口;
9.1.5供方产品及其产品支持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需方不会因使用、销售产品或产品任何部分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9.1.6供方交付需方的产品,不超过相应的合理存储期限;
9.1.7遵守本协议“价格条款”的有关规定,不进行欺诈性报价。
9.1.8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10、商标使用
10.1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部分或整体地使用对方的商标或其它标识,也不得将对方的商标或标识与自己的商标或标识并用,或做任意的组合用于自己的商标上或其它业务活动中。
10.2供方的产品如应需方的要求必须使用需方或其关联公司商标和标识的,例如OEM产品,需方或其关联公司商标只能按照双方于与本协议附则之其它部分或双方另行签署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方法使用在需方采购的产品及其包装和产品支持文件上;并且供方只能把这些产品及其包装及支持文件销售给需方。除非经需方另外的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需方的商标。
10.3任何一方经对方同意而使用对方商标或标识的,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应清除和停止使用对方的商标或标识,但需方可以且仅限于为贮存、加工、制造、销售已采购产品的目的而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供方商标或标识。
10.4任何一方因侵权或违约使用对方商标或标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使用许可:除非另有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产品并不视为该产品所含有的供方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但对于需方在加工、组装、使用或销售产品时必须拥有知识产权许可的产品,供方依据本协议有权并已经向需方授予了该知识产权的符合本协议目的的使用许可。
11.2需方提供的部件:如果需方提供部件供供方使用以履行本协议,则供方只能将需方提供的部件用于此目的。
11.3在本协议项下需方或微美车提供的任何技术、设计及功能需求,其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归需方或微美车所有,此类技术、设计或功能仅限于按需方或微美车要求移植到协议产品上去,且协议产品仅限于向需方交付,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揭示。
11.4对处于供方或供方委托的人员、机构控制中的含有需方或微美车商标、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的在制、库存、在途产品,供方应尽其合理的谨慎,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防止此类产品被用于与本协议不符的目的。
1.5供方向需方销售产品时,如需方提出要求,应向需方提交证明其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相关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供方应保证这些证明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1.6侵权保证:一旦发现供方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包括需方或最终用户以其销售或使用产品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侵犯为由而被提起诉讼、仲裁、处罚或其他赔偿请求时),供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需方的损失。
12、保密
12.1若事先没有得到需方的书面认可,供方不得以广告或其它方式泄露供方已经或已经同意根据本协议向需方提供产品的事实。
12.2除了那些供方可从公开渠道或以正当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外,供方对任何从需方得到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或需方经营/技术方面的信息,以及需方在交易谈判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供方在任何时候,即使在本协议终止后,也不得透露给任何人/第三方。当需方有要求时,供方应将包含这些信息的所有文件和材料退还需方。
12.3如供方对向需方披露的任何信息(包括手册、图纸和文件等产品支持文件)有明确保密标志和要求的,需方应为供方承担保密义务。但需方可在已告知供方且得到供方确认同意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本协议目的的产品组装、加工、生产、分销、销售等过程中,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使用和披露这些信息,包括以制作产品说明书、培训、宣传材料等方式公开必要的信息。
12.4双方互相承担保密义务的标准和限度按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该保密协议适用于双方合作的整个期限并根据其性质在双方合作结束后继续有效,而不受本协议及本协议任何部分及其任何附属文件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12.5如根据政府法令或法律要求任何一方必须向政府、裁判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提供,但应在提供前尽快将此项事实通知对方,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12.6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准。
12.7本协议任何变更、解除或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13、协议解除或终止
13.1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于另一方发生下列情形时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13.1.1另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守约方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另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十(10)天内仍不履行的;但对于其中一方针对特殊情况异常向另一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给予更长宽限期的除外,以双方协商宽限期时间为准;
13.1.2另一方己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或进入其他类似的法律程序的;
13.1.3另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3.1.4另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13.1.5另一方有本协议第16.1条规定之实质性违约行为。
13.1.6无论何种原因,供方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催告应提前3个月提出,且催告期不得少于1个月。
13.2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立即终止(本协议第13.1.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但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项下售后服务条款、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抗辩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以及其它依其性质应当继续有效的条款仍然有效。解除协议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因另一方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14、抗辩
14.1对供方及其人员因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引起的第三方对需方的任何交涉、要求、诉讼、索赔或禁止,供方应为需方抗辩,或在需方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保护需方利益不受损害,供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赔偿、罚款、律师费和损害赔偿。
14.2对因供方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而引起的任何交涉、要求、诉讼、索赔、禁止,供方应为需方抗辩,或在需方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保证需方利益不受损害,供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罚款、律师费和损害赔偿。当需方知道会发生此类的交涉、要求、诉讼、索赔、禁止时,应通知供方。在这种交涉、要求、诉讼、索赔、禁止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费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①使需方得到继续使用和销售符合本协议的产品的权利;②修改产品,使其不侵犯他人权利并符合本协议;③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产品替换该侵权的产品;④如果需方有要求,需方可向供方退回侵权产品,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金额,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系指协议双方缔结协议时不能预见,它的发生及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该方应当在此等事件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用特快专递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当不可抗力事件清除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如果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立即用电报或电传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同意对方继续履行协议,对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15.2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违约责任
16.1实质性违约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项下有关交货、品质标准、陈述和保证、商标使用、知识产权、保密、分包和转让等条款规定的义务,且因该违约行为使另一方(守约方)受有损失或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或实现协议目的对另一方已无意义的行为。对于一方实质性违约行为,另一方(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实质性违约行为不受本协议第16.2条内容的限制。
16.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每次承担不低于人民币二(2)万元的违约金,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制定的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本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退款、返款、违约金或赔偿金(包括微美车在内的其他第三方要求需方承担的退款、返款、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1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经双方确认后,即守约方可以从其到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退款、返款、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不足以赔偿的,则从明确责任后第十一(11)日起按3‰的日赔偿金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违约方付清时止。
16.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能或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其损失进一步给予补偿或采取其它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救济措施。
17分包和转让
17.1除17.2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分包、转让给其附属机构或任何第三方。
17.2根据需方业务模式,需方(出具授权书)可以安排其关联公司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包括签署相关协议、发出订单、支付、索赔、商标使用许可等,本协议及其附属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经供需双方书面同意后,均可适用于供方及需方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活动。需方关联公司可以根据采购协议及其补充修订文件的约定直接与供方合作,供方可直接接受和承诺需方关联公司的采购需求。
17.3除非另有约定,或依据可适用法律另有解释,供方与需方关联公司之间依据采购协议而签订之相关协议和生效订单等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各公司分别独立享有和承担。
18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19纠纷解决
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20一般条款
20.1修订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仅得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各自有效印章确认,经确认的该类文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0.2供方人员:供方须确保供方人员在需方场所进行服务时遵守需方的有关规定。
20.3公平交易:供方不得向与其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需方员工和/或其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需方构成实质性损害。需方除可解除协议外,还可要求供方支付十(10)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但是,在商业交易中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20.4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合格管辖权的裁判机构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这种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任何被裁定为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未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程度或范围内仍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20.5弃权:本协议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因任何原因疏忽、延误了对某项权利的行使,或对另一方违约或侵权行为的追究,并不表示其已经放弃该项权利,也不表明其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20.6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20.7[继任者]: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20.8关联公司责任明确:需方可根据需要授权三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英文:3NOD Group(HK)Co.Limited)根据需方之前和供方签订的采购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向供方发出以美金计价方式的购销协议(或订单),该购销协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需方承担。因上述购销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均向本协议中需方提出。需方承诺承担三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供方发生的所有业务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0.9重大经营变更的合理通知。双方任何一方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重大经营变更情况时,均须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做出业务调整:转产、被兼并或与第三方合并、清算或破产。未尽合理通知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受损方的一切经营损失。
20.10本协议的签署只是为双方合作提供法律依据。供、需双方仍是独立法人,仍可继续在各自政府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其合法经营活动。供、需双方并未通过本协议的签署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合伙、联营、代理、信托等关系,并且供、需双方也无意建立类似关系。
20.11协议终止后的有效条款:本协议以下条款在本协议终止以后仍然有效: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抗辩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服务条款及<<质量保证协议>><<售后服务协议>>。
20.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需方持三份,供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各自印章之日起生效。
20.13本协议有效期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具体执行日期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除非任何一方于本协议到期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到期日起自动顺延一年,以后依此惯例。
需方名称:青岛市微美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供方名称:
(签章)(签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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