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推进机关党建工作“走前头”,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推进新的伟大工程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中央《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为依据,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内容,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人
第四条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在市直机关建立起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员领导干部都是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人人有责任的齐抓共管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组织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机关党的工作中的责任范围:(一)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领导机关党建工作和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把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党委)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程。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抓好理论学习,坚持不懈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写好心得体会和读书笔记。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三)发挥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落实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参加(列席)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行政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参与机关干部考核、评议等有关规定。经常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听取他们对单位重要决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督促各级党员干部,认真执行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决议,做好党的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选好配强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解决好机关党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重视和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在经费、时间等方面为开展机关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机关党委在机关党的工作的责任范围: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调查研究,抓住重点,实施分类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工作。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机关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协助党组(党委)抓好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坚持和完善党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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