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廉政纪律、防止采购交易中索贿、受贿、收受回扣、礼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保证采购物品质优价廉,特制定本廉政责任制度;
一、局党组授权委托局财务科负责对局机关设备添置和维修物品的采购,局小车修理厂、机关餐饮服务部负责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各种物品的采购工作。
二、公款采购物品严格按程序办事,局机关凡需采购的物品,首先由维修、使用单位填写维修使用物品申报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批,采购人员按签批意见进行采购。
三、采购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和非定点采购的办法进行,凡大综或成批物品应定点采购,并与供方签订廉政责任协议书,急用和小件物品可实行非定点采购。
四、公款采购物品必须严格遵循“货比三家”、“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尽量采取到厂家进货,不进二手货,通过多家比较后确定选购点进行选购。
五、公款采购物品,要确保采购物品量足质优化价廉,不准购进以劣充优的物品。
六、采购业务人员在采购经济交往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搞人情交易,不准收受礼物、礼品、回扣及有价证券,不准占用供方单位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不准在供方报销与业务无关的各种有价票据。
七、采购物品必须按以上制度执行,局纪检、监察每季度对公款采购情况定期检查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并严肃查处。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