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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发表时间:2022-07-27  热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并造成影响的: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犯有以上款项所未列举的道德败坏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窃取、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足4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加入偷盗团伙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偷盗、诈骗受过处分,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犯罪未遂,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或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勤以及其它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评优称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骗取赞助、擅自举办募捐,骗取活动经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辱骂,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争执、纠纷):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教唆者(包括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挑拨、唆使):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次挑起事端者,从重处分;

      (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或暴力方法相威胁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为抢劫,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上(连续三次以上,不论金额多少)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损坏学院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者,除进行相应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院建筑物(包括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的墙面上和在桌椅上踏脚印、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践踏草坪,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校园内花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教室、寝室及其他建筑物门窗、桌椅、家具等设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者,加重处罚;

      (四)毕业(或结业)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器材、军事设施等等,除按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学院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对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禁止私自拆、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毯等)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因违章用电引起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三炉一灶(煤油炉、酒精炉、煤球炉、液化气灶等)以及在寝室内点蜡烛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凡因使用明火或违章用电而引起的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的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以下数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7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8-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或7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以上规定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八)对无故不参加劳动、军训,按一天旷课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按一次旷课2学时计算;

      (九)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迟到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早锻炼、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十)旷课或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作弊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在当天全校通报;

      (三)累计两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不讲公德、公共意识淡薄的学生,学院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对下列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自习(学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和教室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以至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经劝阻不改者,没收有关活动器具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擅自在教室、实验室举办各种娱乐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教学楼、图书馆内、宿舍楼内、校园主干道上打球、踢球者,经劝阻不改者,除没收运动器材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随地乱倒水、乱扔垃圾(包括向宿舍过道、楼道口、窗外倒水、扔垃圾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观念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以及其它违反校纪者,学院在加强教育与管理的同时,对以下不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只穿内衣内裤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值班人员允许,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

      (三)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辱骂或恐吓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火车票优待证等证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参与传销等非法经商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屡教不改者,没收其宠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就餐不守秩序、插队、捎带、拥挤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顶撞辱骂值周人员,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私拆、损坏、藏匿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违反学院消防、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失火或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在教学实践、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通宵上网,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打骚扰电话等骚扰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九)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处分的,给予通了批评,累计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除分;

      (二)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对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三)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藉处分;

      (五)阻碍甚至拒绝国家工作人员和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院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六)在办理学生证、火车优待凭证等证件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或分院通报批评,或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事项:

      (一)在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同一违纪行为适应本条规定不同条款时,处分就重不就轻;

      (三)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不交待错误者;

      2.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违纪者;

      3.受过纪律处分者;

      4.原已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如再次违纪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能主动坦白认错且检讨深刻者;

      2.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又属初犯者;

      (五)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悔改表现差或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七)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处分的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分院研究决定。公布前报院学生工作处统一备案,由学院发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本人签字后的调查结论材料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所有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中涉及政治问题的,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其中涉及到本规定第三至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条款的,由保卫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二、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案报告通知有关分院和学生工作处,然后按本条(一)、(二)、(三)程序处理;

      (五)对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分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相关分院应在三天之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备案或审批。涉及到几个分院的学生违纪,各相关分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六)学院主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就学生处分事项提请学生所在分院进行研究或复议,意见不一致时,呈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七)处分决定均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并归入档案馆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必要时由学院张榜公布。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各分院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八)学生违纪处理文件由学院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的时效性,在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记过以下处分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公正、适当,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后,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纪律处分不得撤消,确属错误处理的除外;如果经审核发现属处罚不当(过重)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变更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分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学院全体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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