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工作手则
镇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党委中心学习组人员组成及管理
(一)党委中心学习组成员由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组成。党委中心学习组扩大会议可组织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社区书记和主任参加。
(二)党委中心学习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学习秘书一名。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党政办主任担任,同时党政办公室负责学习活动的安排组织及学习资料准备。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通知。通知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内容、讨论主题等。同时做好学习记录和档案资料采集。
二、学习内容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中央、省委、成都市委、都江堰市委及镇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思想政治、组织工作等党的建设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法律、现代经济、规划、建设、科技、文化、管理、旅游、国防等专业知识。
(二)根据要求,制定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学习要求、学习专题、阅读书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专题学习,经党委审定后召开专题学习会。
三、学习形式
(一)党委中心组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1次,时间为半天,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
(二)党委中心组学习可采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研读原著和学习辅导材料相结合,学习调研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全年形成调研报告至少1篇。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可邀请相关专家、教授授课,也可根据需要安排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轮流讲课。
(四)根据党委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每位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学习计划,在理论学习中联系分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学习中做好记录。
四、学习要求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公事需要请假的,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学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按时到场,不得吸烟、接打电话。
第二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镇长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机关各科室主任列席。如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请假。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临时召开只研究决策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党委会议题由各委员提出,由党政办汇总。凡须提交镇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有关科室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等,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提议,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党委会召开。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开会和表决。同时,镇纪委和财政所必须列席。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承办科室主任作主汇报;提出议题或批列议题的委员作补充汇报;各参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委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党委会审议。
六、党委会由党政办安排专人双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由党委副书记审核,报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知。关于干部任免、调动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七、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除班子成员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关中层干部、局级干部、社区书记和主任参加。
第三章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监督制度
一、实行“四不直管”。
(一)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任职管理初始提名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干部选拔任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副职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监督把关。
(二)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实行经办人、分管财务副职和主要负责同志层层把关的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由分管财务副职具体负责,主要负责同志监督把关。
(三)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程序,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副职具体负责,主要负责同志监督把关。
(四)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制度。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主要负责同志监督审核把关。
二、建立“五项制度”。
(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深入分析科室、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目录,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二)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除需要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得以现场办公、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建立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末位表态,不得提前作倾向性发言,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决策。
(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和票决制度。以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集体决策阶段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末位发言情况,集体表决情况,并存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执行票决制。
(五)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照决策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决策,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明知决策错误未采取措施加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四章 联系基层和群众制度
一、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党委要围绕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成都市委、都江堰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确定调研题目,或按工作分工自拟题目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材料和决策建议,全年至少形成1篇调研文章。
二、联系社区。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领导挂点、科室包村、干部帮户”活动,做好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每人联系1―3个社区,3―5户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认真做好联系服务、扶贫帮困、排扰解难等工作。
三、做好群众工作。党委要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群众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委班子成员要深入到村、组、户,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认真落实定期接访和重大信访案件包案等制度,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及时阅批群众来信。
四、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四个一线”长效机制:坚持重心下移,一线掌握情况;贴近群众所需,一线化解矛盾;强化直接联系,一线增进感情;扩大民众监督,一线检验实效。
柳街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五章 考勤制度
一、考勤
(一)坚持机关每天上下班考勤制度。考勤实行集中点名和不定时抽查,工作日实行周一上午9:00、周五下午2:00集中点名制度,遇上班时间调整另行安排。周二至周四由镇党政办考勤,镇纪委随时抽查。
(二)超出点名时间视为迟到;点名会议结束前或者超出1个小时仍未到岗视为缺席;超出两个小时仍未到岗视为旷工;提前离开单位而未说明情况视为早退。
(三)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点名,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在次日上午9:10之前交党政办备案,逾期视为旷工;因参加市上会议的,按会议通知要求进行检查。
(四)考勤结果每月公示。
二、惩处
(一)凡无故迟到、早退、抽查不在岗者,一次在机关全体干部会上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二次在机关全体干部会上作书面检讨;三次按照党政纪律处分条例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惩处实行“一岗双责”,当事人涉及的分管领导(或科室、社区负责人)同时做出书面检查。
(三)无故缺席者,一次在机关通报批评并在机关大会作书面检讨,二次以上年终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四)旷工者视其天数按(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五)编外人员参照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外出公示制度
一、时间
外出公示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段,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遇上班时间调整另行安排。
二、要求
(一)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凡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在岗的须在本办公室外出公示栏中写明外出日期、办事去向或不在岗原因、个人联系电话。
(二)外出人员应确保个人通讯畅通。
(三)外出公示人员到岗后及时更新外出公示情况。
三、监督检查
实行由镇领导、纪委定时、不定时抽查监督制度。督查结果在机关集中点名会上通报。
四、惩处
(一)工作人员不在岗、未公示且办公室不知去向的视为旷工,在机关干部会上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
(二)工作人员公示为外出办事,经核查,人员去向与公示内容不符的在机关干部会上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讨。
(三)工作人员不在岗、未公示、经核查为外出办公的在机关做书面检查。
(四)惩处实行“一岗双责”。
第七章 首问责任制度
一、定义
(一)有关人员来镇行政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党政办或相关室所。
二、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室所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室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室所。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党政办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惩处
(一)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委书记予以诫勉谈话。
(二)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有事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书面请假条应写明事由、天数、时间,经逐级批准;报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届满及时到党政办销假。
二、班子成员及局级以上干部请假,需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备案。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上须具备书面假条,由室所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查,纪委书记审批后,报党政办备案。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还需镇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休假。
四、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家)属婚、丧、嫁、娶最多准假3天。
五、机关工作人员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期限休假,因公请假视为出勤,但需提供请假依据(领导签署意见,会议通知等)。
六、本人结婚、生育、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除外),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政办备案。
七、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逾期休假的,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值班管理制度
一、时间
工作日值班时间为下午下班时间至次日早晨上班时间;非工作日为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
二、要求
(一)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均参加值班,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一律不得请假。值班人员在值班纪录上签到,值班组长填写当班记录。
(二)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严禁参与打游戏、斗地主、打麻将等娱乐和赌博活动。
(三)值班人员应确保个人通讯24小时畅通和做好值班室卫生保洁。
(四)负责处理值班期间的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并加强防洪、防火、防盗巡查,遇重特大事故及时逐级向领导汇报。
三、监督检查
实行书记、镇长和镇纪委不定时抽查监督制度。每次督查或抽查的结果在机关集中点名会上进行通报。
四、惩处
(一)值班时间迟到或不知去向1小时以内,在机关干部大会上做书面检查;1小时以上视为缺席;无故缺席、擅离岗位视为旷工。
(二)本人未在值班记录上签到的视为旷工。
(三)代签考勤的,取消代签人当月绩效考核奖,当事人视为旷工。
(四)值班组长未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由带班领导和组长作书面检查。
(五)被上级督查存在问题并被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值班期间发生被盗事件和安全事故,按渎职、失职给予值班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习制度
一、时间。每周五下午2:00镇机关集中点名时学习。
二、内容。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各分管领导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科室负责人讲业务。
三、要求。全体参会人员做好学习笔记。
第十一章 食堂用餐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凭餐票统一在机关食堂用餐;时间:上午8:00―9:00;中午12:00―13:00;下午17:30起值班人员轮流就餐。
二、餐票由党政办统一印制,加盖公章有效;
三、餐票每周以室所为单位发放一次,所发餐票当周有效,过期作废,发票时间统一为每周一上午11:00点前;值班票由值班组长在值班当日到党政办领取;
四、如各室所有公务接待需在机关食堂用餐的,须填写公务接待用餐申请表,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
五、由党政办每周与食堂结算当周餐票,月底向财政所报餐票总数。
第十二章 公务接待制度
因工作需要宴请的,标准根据来宾事由、级别、人数严格控制,由接待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管党书记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接待。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对特殊情况需外出接待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按标准安排接待餐。接待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制度
一、收阅制度
机关公文由党政办专人登记、呈领导批示并分发,办理室所做好相关文件存档。领导和部门收到市级文件应及时交党政办登记。凡是属于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呈主要领导审阅后,由党政办统一存档。如需借阅,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并做好登记、按时归还。
二、发文制度
机关所有发文必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党委发文由镇党委书记签发、政府发文由镇长签发)审签后,再由党政办登记、编文号、打印、发文稿(原稿)和正式文件存档。
三、文印室管理制度
(一)文印室由党政办负责管理。
(二)机关各室所打印、复印文件材料,需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党政办登记,经办人作好打印、复印份数登记。
(三)文印人员负责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各室所文件、资料的收集、存盘工作,党政办定期负责收集、汇总。
第十四章 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室所每周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信息由各室所主任审核后,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党政办统一印制、上报;各室所信息每月至少被市上相关部门采用1篇,或向党政办提供有效信息素材2条,方可算完成当月信息目标(驻村村大生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经报党政办审核后统一制作上报)。
二、信息撰写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市上信息工作重点,要求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反映工作,要有确凿的数据。
三、室所主任作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人,负责任务落实督查,对于敷衍了事的信息将予以退回。在每周机关集中点名会上进行通报。
四、各室所录用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将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镇机关所有公车均系机关工作车,车辆使用原则上按分管领导对口科室划分和用车。特殊情况,由党政办酌情统一调配。
三、分管领导不配备专职驾驶员,公共交通车配备专职驾驶人员驾驶。
四、公务用车只用于工作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五、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载无关人员。
六、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七、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八、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九、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党政办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
十、公务车辆用于保障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领导公务的原则。
十一、各科室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部门用车,后申请科室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解决,且不得耽误工作。
十二、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
十三、车辆的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把修理质量关。
十四、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先到党政办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十五、车辆维修费用由财政所统一负责结算。
十六、机关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加油实施一车一卡,加油卡充值由镇财政所按照核定费用进行充值。遇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需使用现金加油的,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
十七、车辆停车费、洗车费由镇财政所按照具体情况制定费用标准。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十八、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保证安全行车。
十九、车辆驾驶员要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二十、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分管领导及镇主要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二十一、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
二十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二十三、公务车在节假日期间必须统一停放于指定停车地点。
二十四、节假日因公用车或离开都江堰市,应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六章 卫生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每日上、下班前后进行卫生清洁,养成保持室内、外整齐、整洁。
二、会议室、接待室、主要领导办公室及厕所、机关公共区域卫生由门卫、保洁人员负责每日打扫。寝室由本人自行打扫。每周星期五集中学习后进行室所卫生大扫除。
三、检查办法。实行党政办每天检查和主要领导随时抽查相结合,每次检查以当日优、良、差评比,检查结果列入各室所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七章 门卫安全保卫制度
一、门卫维护院内秩序,上班时间禁止小商、小贩、传销、拾垃圾等闲杂人员进入镇机关院内。下班时间禁止外来车辆停在机关院内。
二、如遇群体上访人员,应做好登记,及时向党政办、综治办报告,并引领当事人到相应办公室作好衔接。
三、坚守岗位,认真签收和妥善保管邮递的各类报刊、信件等。
四、爱护公共设施、财产(按时开、关机关院内公共场所灯光)和做好公共区域、门卫室的卫生清洁。
第十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员职责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切实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杜绝失密。
(二)按时完成档案立卷、管理、收集、归档工作和做好档案交接、销毁、检查的登记记录。
(三)作好档案防火、防潮、防盗、防霉、防鼠、卫生工作。
(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二、档案的归档与借阅
(一)各室所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办公室须存档的文件、资料按归档要求装订成册,在4月底前交档案室。交档案时应列清单,室所负责人在档案清单上签字。
(二)外单位借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书记、镇长或分管档案的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各室所需借阅本部门档案时,须经本室所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借阅。查阅个人档案由副书记以上领导签字后可查阅,个人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四)借阅人员应爱护档案、遵守保密制度、及时归还,严禁涂改、抽取、拆卷、污损档案、私自带出本单位,随意传播扩散档案内容和查阅拟查范围以外的档案。
第十九章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财管管理,使机关财务制度趋向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以下财务管理实施意见。
一、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政策要求制定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了内部稽核制度和纠错机制。
二、政府机关收费部门和各室所与其它部门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收取,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财政所结算手续,任何室所、个人不得自制票据收费和私设小金库,并且不得坐支,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票据审批报销制度,坚持所有日常开支,票据由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镇长一支笔审批。其中,一次性支出大于10000元的由书记碰头会研究决定,送镇长、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时签审后方可列支;一次性开支大于30000元须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形成党委纪录、由党政办出具支款通知,财政所方可列支,具体报帐程序:1、经办人填制统一费用报销单;2、各分管领导及室所主任审核票据的真实性;3、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审核票据的金额、规范等;4、镇长、分管财务领导签审意见,最后交出纳报帐。
四、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现金的管理,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现金支付不得大于1000元,超出1000元的必须转账支付。
五、按市财政要求,每月按时发放村组干部工资进行实名制打卡发放,并将各村办公经费拨付到村组会计核算中心,各村凭票据到核算中心报账,所有村组报销的票据由村社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报账。
六、严格土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土地增减挂钩补助资金农民建房补贴由参与农户审签,村议事会、监事会成员把关,村委会审查,负责该项目镇领导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所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到各农户。前期地面附着物赔付、规划、设计等费用由参与农户和村议事会、监事会及村委会审签,公示无异议后,财政所方可列支。涉及该资金的档案由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归档管理。
七、强化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党政办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各村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的规范使用全过程予以监督,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参与对各村项目实施评审验收,镇纪委书记对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签署意见后,财政所方可列支,涉及该项目资金所有档案由党政办负责归档管理。
八、切实加强机关财物管理,各室所及个人必须爱护公共财物,财政所对机关各类公共财物进行认真、仔细清查,并登记造册,各室所主任签字保管,财政所保留一份备查,人员调动时必须办清财物移交手续。
九、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各室所如需购置应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镇长签署意见后由党政办统一购置。如属固定资产由财政所负责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登记造册管理。
十、进一步规范生活接待费管理和核算,本着节约不浪费的原则,各室所接待客人一般在机关食堂。
十一、严格机动车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的原则,各公务车负责人在保险到期前10天通知财政所,如未及时通知造成后果由各负责人自行负责。各机动车燃油费由财政通过政府采购直接划拨,维修实行政府采购定点,机动车如需大修,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镇长和纪委书记批准且由党政办出具《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后方可实施,财政所直接与修车厂进行结算。
十二、对各村老干部、老党员及困难户的补助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民政助理员核实,分管领导、镇长审签。到财政所报销必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复印件,且月平均总额不得超出5000元,五保户死亡―火化费用不得超出800元。
十三、所有工程类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先报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规划办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的立项、评审、招投标、比选等工作,签定协议和编制预算交书记、镇长、党政办、财政所各存一份,完工后及时编制决算,通过审议,报党委会批准后,凭正式发票财政所方可列支,经发办、财政所负责档案的管理。
十四、所有经济合同、协议交书记、镇长审查。党政办、财政所各一份存档备查。
十五、新增财政资金专户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要求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和核算。
十六、印鉴和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实行分人分印管理,票据是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和核销制度。
十七、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各室所在上报各类专项资金的申请时应及时与财政所衔接,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所一份备查,安排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由财政所与相关室所检查落实。
第二十章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范围、对象和条件
机关聘用人员主要指因工作需要由政府聘用的编外人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聘用人员、新补充编外人员适用本办法。
新受聘人员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企下岗人员和退役军人。
二、聘用管理
(一)现有聘用人员和新聘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新聘用人员在市编制部门核准聘用通知后,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镇机关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聘用合同签订15日内,须将合同送人社局备案。
(二)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关系解除。需续聘的,重新签订合同。
三、待遇
(一)聘用人员在3个月试用期内不享受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所有待遇。
(二)受聘人员的工资由镇机关按规定到市人事部门核准,工资不低于都江堰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聘用人员的奖金由党委、政府根据个人业绩和考核结果研究发给。年度中途被辞聘、解聘的人员按照市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五)聘用人员享受机关政治生活(参加党、团组织活动等)待遇。
四、考核与续聘
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双向选择和末位淘汰制度。
五、辞聘与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单方辞聘:
1、在聘用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
2、依法服兵役;
3、考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或提前解聘: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或年度考核(包括半年和全年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4、不服从机关管理或无故旷工 天以上的;
5、受到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镇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
3、镇机关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本人被解聘当月的基本工资为标准,一次性发给。聘期每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 聘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辞聘、解聘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五)辞聘和解聘时,聘用人员和镇机关都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六)争议与仲裁
在聘用与管理中镇机关与受聘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章 驻社区干部管理办法
一、驻社区干部产生办法
驻社区干部实行干部和社区双向选择。即由包社区领导所负责的相关科室提供驻社区干部人选,经过机关干部和社区双向选择,最终确定驻社区干部。
二、驻社区干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了解社区情,为党委、政府反馈各类基层信息。
(二)及时传达镇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做好驻社区各项工作,做到“五必到、四必访”,并有记录。(村里召开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必到;村里发生重大事件必到;村重要活动必到;党委、政府安排重要工作必到;村干部要求解决重要问题必到。困难户、老党员、老干部、科技示范户必访)。
(四)认真抓好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实,特别是社区基层党建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经济发展、基层政权建设、治安综合治理、就业、民政、计生、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驻村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镇管党书记牵头组织,镇党政办和纪检办共同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参照机关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考核时,驻村干部接受派驻村党员、群众民主评议。
(三)考核等次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
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民主评议满意率低于70%的,由镇管党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不称职、民主评议满意率低于50%或工作明显不适应的驻村干部,及时重新调整。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驻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驻村任职干部驻村期满,工作成效明显,所驻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大,党员群众反映好,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列入任期优秀驻村干部的表彰对象予以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驻村干部,优先予以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章 村大生管理办法
根据《都江堰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驻村(社区)大学生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管理和考核对象
凡参加都江堰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签订协议并经人事局统一调配到我镇的大学生志愿者。
二、管理办法
原则上村大生在社区工作,镇根据工作需要,择优抽调部分村大生到镇政府工作。镇党委、政府及各村(社区)负责对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日常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在驻村(社区)期间要自觉接受管理、服从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任务。
(一)遵守纪律。
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必须遵守工作纪律,镇党委、政府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位大学生志愿者在岗时间和请假时间。不得在工作期间大吃大喝,不得到所驻村(社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所驻的村委会(社区)借款,不得要求村委会(社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参与有损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形象的活动。
(二)定期汇报。
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要将每天的学习和工作的详细情况填入工作日记,每月底要向镇党委、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工作笔记上报镇党政办进行检查,如遇到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镇党委、政府或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要及时向人事局、共青团都江堰市委报告。
(三)考核评优
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工作情况考核由市人事局、团市委组织,由乡镇具体配合实施,镇党委、政府将对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暗访检查,对群众满意、工作突出的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典型经验要及时表扬、推广,并及时报人事局推荐优秀大学生志愿者参加都江堰市、成都市、省和全国级别的相关表彰;对群众反映强烈、工作无成效、测评不满意的驻村(社区)大学生志愿者加强教育和批评;对检查中发现违纪的大学生志愿者,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进行警示谈话,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检查累计发现存在两次以上违纪现象的大学生志愿者,将在全镇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秀及各类评先资格;对拒不接受教育者,经研究后报人事局要求解除聘用关系。
(四)协议终止。
“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在与人事局协议期内,自愿解除协议、因违反协议约定被解聘或者协议期满不再续签协议的,镇党委、政府不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助、补贴。
(五)解聘。
“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在与人事局协议期满后,自动与乡镇脱离人事关系。
三、待遇。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办理。